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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高速交警公布一批春节期间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发布于:2019-02-11 18:17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南平高速交警公布一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酒后驾车跨省道歉被查

2月5日20时许,南平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三中队民警发现一辆浙K籍小型轿车驾驶员夏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经测试,夏某测试值为5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夏某新婚不久,小夫妻因琐事吵了一架,妻子一气之下回了江西娘家。大过年吵架使夏某心情很差,正值过年朋友邀约喝酒,心情不好便喝了几杯酒。酒后夏某郁闷在家,想了许多,于是萌生了驾车跨省找妻子道歉的念头。没想到,才刚开车进入福建就被执勤民警查获了。

处罚:执勤民警对夏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的处罚。

“宿醉”驾车被查

2月6日上午9时31分,民警在对一辆号牌为浙G***99的小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有酒味,遂对驾驶员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测试,姜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悉,姜某某前一晚与亲朋聚餐,喝了半斤白酒,今天上午一家三口驾车去漳州东山县探亲访友,由于路途遥远,怕儿子独自驾车辛苦,又考虑到昨晚已经休息过,以为酒精散了,便提出与儿子轮流开车。没曾想,才刚刚进入福建省界,就因为酒驾被高速交警查获,姜某某对自己的侥幸心理感到后悔莫及。

处罚:民警对驾驶员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姜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

“隔夜酒”开车也是酒驾

2月3日9时许,南平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民警在京台高速闽浙省际口开展酒驾检查时,发现闽CA**23号小车驾驶员林某某存在酒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林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林某某昨晚在衢州家中和家人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当天出发前,林某某的妻子就劝他待酒醒后迟些再出发,但林某某觉得自己没喝多,便不顾家人的劝阻执意要开车上路,没想到一查还是酒驾。

当得知驾驶证要被暂扣6个月,林某某情绪十分低落。其妻子见状一直向民警求情,由于无论是过年还是平时工作,都需要用车,如果半年内无法驾车,将严重影响一家人的工作、生活。但违法了就要受到相应处罚,民警对林某某及其妻子进行了安全教育,告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危害,希望其能从这件事情中汲取教训,以后杜绝再犯。

处罚:民警对林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

宿酒驾驶被查

2月5日11时许,南平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一中队民警发现闽H**66S号小车驾驶员魏某身上有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魏某每百毫升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毫克,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

据悉,魏某与家人除夕夜聚餐时,由于高兴喝了酒。本以为睡了一晚酒已经散了,没想到仍是酒后驾车状态。

处罚:经核查,魏某为第一次酒后驾驶被查,将面临罚款一千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各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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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分两种: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

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拘留15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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