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摊贩,31类食品将禁止生产售卖,食品摊贩不得销售冷荤凉菜等。
从内容看,意见稿亮点颇多。比如,引导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申领登记证、登记卡,建立台账和档案,实现精细管理;而将31大类食品划入“负面清单”、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等,则属刚性约束,对于守护“舌尖上的安全”、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来说,可谓意义重大。
众所周知,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与吃货们关系密切。它们在城市里星罗棋布,对于满足市民食品消费需求、方便群众生活等发挥着积极作用。不过,它们“魔鬼”的一面也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为数不少的小作坊生产加工规模小、检验设施缺乏、环境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不稳定,一度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和多发带,害人匪浅。因此,意见稿“放大招”对其加强规范和监管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是为解决民生难题所做的有力探索。
规定的“战斗力”值得期待。不过从操作的角度看,其落地执行至少还面临着两个考验。首先是执法。“负面清单”、禁售冷荤凉菜等强制措施初衷良好,但是不难预见,它们也难以获得监管对象“发自肺腑”地认同和身体力行的力挺,因此政策落地难免遭遇逆反情绪。另一方面,小作坊、小摊贩在城市里分布广、数量多,有的甚至流动经营、位置隐蔽,想要全面、常态地监控需要很高的执法成本,也容易演变为“猫鼠游戏”。因此,如何更好地落实政策、达到监管效果,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累积经验、创新方式方法。
其次是配套考验。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向来面临两难——放松则问题频出,用猛药则影响其就业和生存。从某种程度上说,小作坊“先天不足”,本来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负面清单”对其生产经营类别予以限制,进一步压缩了其生存空间。这意味着相关从业者或者依据规定生产被许可的食品,比如烧鹅、叉烧、豆腐干等,或者只能转行退出,挥别以往的从业历史。
怎么办呢?公允地说,小作坊也不是假冒伪劣的代名词,作为一种合法合理的存在,它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抓好监督的同时不妨疏堵结合,有配套措施对其“转型升级”予以引导和扶持。比如通过技术帮扶,促使小作坊不断提高水平,向着企业的方向“升级”;或者提供就业培训指导等服务,帮助退出行业的人员“另谋高就”,解决其后顾之忧。
不管怎样,规范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影响深远,我们期待监管发力,也希望政策“攻坚克难”,更好操作、更贴心。
湖南小作坊拟禁做5大类食品
对于每一个生活在都市的老百姓来说,几乎都离不开方便快捷的街头小餐饮。可是,小摊小店做出来的食品质量有保障吗?对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又该如何监管?
作为今年我省重点地方立法项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5月9日上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校园周边是否应该划设食品摊贩禁营区?网上订餐安全如何监管?这些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五大类食品禁止生产加工
《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食品小摊小店的生产和经销行为进行了规范。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条件和措施,并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卫生设施。
受人关注的是, 《条例》明确了今后五大类食品禁止在小作坊生产加工。分别为: 乳制品、肉制品、罐头制品、饮料、果冻、速冻食品;保健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使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国家和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此外,今后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超出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等。
食品摊贩须个人实名经营
#p#分页标题#e#《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划定经营地点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
食品摊贩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食药监部门要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指定区域外的流动食品摊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处、取缔。
食品摊贩还应当遵守下列条款:个人实名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提供场地者高罚3000元
根据《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和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并通知投诉、举报者。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