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共分名称登记负面清单、住所登记负面清单、经营范围登记负面清单和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清单四项,每项清单分为禁止类、许可(限制)类两大类。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变化,市局将对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负面清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非禁即入”;对法律明确禁止的,列为禁止类;对法律规定需经审批、许可或需符合相关条件才可进入的,列为许可(限制)类,并逐一明确前置审批、许可目录或相关条件要求;对法律没有明确证照关系的许可项目和专营专卖、统一经营、指定经营项目,依据《泰州市关于实施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若干规定》(泰政发〔2013〕89号),未列入清单目录,实施“先照后证”;对已经相关前置部门把关、领取了相关许可手续的住所登记申请,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凭住所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泰州市工商登记负面清单(试行) 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
序号 类别 内容 依据 备注 1 企业名称禁止含有的内容、文字 1、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名称中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4、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2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高新区”等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3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1、字号应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2、不能用作企业名称字号的特定字样: “中南海” “人银”、“华银”、“中银”、“邦联”、“联邦”“借贷”“战略管理”“战略研究”“野味”“金融”“胡源泰”以及“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限制类)
序号 类别 条件 文件依据 备注 1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使用规定 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应是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冠“江苏”行政区划:(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投资人为跨3个(含)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三)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四)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江苏省工商局《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苏工商注[2014]128号) 2 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规定 1、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字号使用,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2、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该姓氏应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且不易造成公众误解; 3、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申请的名称字号与同行业或无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存有投资关系;(二)原名称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满一年以上;(三)原名称使用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 4、名称中含“油田”、“三峡” “华润”等字样,应与上述字号拥有企业存在投资关系; 5、国民经济行业用语可以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不得作为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字号,且以不引人误解为限; 6、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该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应是投资人拥有的、公众熟知的且具有特殊含义。 历次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发[2013]89号 3 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的使用规定 1、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江苏省工商局苏工商办(2008)298号 4 企业名称变更规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1年后方可申请变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5 名称转让规定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份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清单(禁止类)
序号 类别、内容 依据 备注 1 党政机关(包括工青妇)及其在职干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现役军人等党(军)纪条规禁止投资或任职的组织和人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2 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商业银行法》 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 4 无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 5 自然人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6 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7 以下八类人员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6、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或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8 以下四类人员不能担任公司高管: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或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法》 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9 吊销企业不能成为新设公司股东 10 个体工商户、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营业单位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清单(限制类)
序号 类别、内容 依据 备注 1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2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 3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可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4 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黑名单库的人员,依规定须解除后方可任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
序号 类别 依据 备注 1 非法建筑房屋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 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3 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5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6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7 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也不得设置在保障居住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发射性等危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8 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不得设置在化工集中区外 《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限制类)
序号 类别 条件 依据 备注 1 以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工商部门可登记发放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1、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2、经营范围属于非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3、由房屋产权者、经营者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拆迁时按原产权性质补偿、不要求经营补偿”。 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发[2013]89号 2 以军队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关于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10]386号) 3 以无房屋产权证明的非住宅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手续并说明无产权证的原因 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发[2013]89号 4 已经前置部门审查,并领取了许可证件 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5 “一址多照”登记 对不需要实体经营场所的企业,可提供商务秘书公司营业执照和联络服务协议,以商务秘书公司办公地点作为住所登记。 泰政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6 “一照多址”登记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公司增设生产经营场所且无需前置许可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在原执照上增设地址。 泰政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7 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作为住所登记 对超过法定冻结期限,且未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商业用房,允许作为住所办理登记。 泰政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经营范围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
序号 类别 依据 备注 1 色情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 2 赌博 《治安管理处罚法》 3 制毒、贩毒 《治安管理处罚法》 4 武器弹药 《枪支管理法》 5 高尔夫球场、赛马场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6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煤矿、钢铁”等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项目 详见各级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经营范围登记负面清单(许可类)
主体资格审批 序号 类别 许可(审批)机关及证件 依据 备注 1 以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文件 《公司法》 2 城市供水经营、饮用水供水单位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资质证书 《城市供水条例》 3 省内、跨省供电企业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省内)《供电营业许可证》、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跨省)《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4 开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区的人民政府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5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管理条例》 6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 国务院、省级邮政部门批准文件 《邮政法》 7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 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231号) 8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性通用航 空 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民用航空法》 9 民用机场、国际机场设立 国务院民航总局颁发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156号令) 10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储蓄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金融许可证》 《商业银行法》 11 银监会管辖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12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试点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省经信委批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3 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证券法》 14 期货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5 基金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 16 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保险法》 17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保险专业(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8 除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以外的交易场所 省政府批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19 典当行设立及变更 省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典当经营许可证》》、县级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管理办法》 20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 省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拍卖法》 21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 22 旅行社设立 省以上旅游部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 23 职业中介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24 设立认证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认证认可条例》 25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江苏省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6 设立文物商店 省级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件 《文物保护法》 27 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省级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批件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28 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9 司法鉴定机构 省级司法部门颁发许可证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30 无线电台设立 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条例》 3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 批准证书及各级商务部门批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服务贸易领域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 注:“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按原有规定办理 经营项目审批 序号 类别 许可(审批)机关及证件 设定依据 备注 一、农、林、牧、渔 32 农作物种子经营、林木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除外)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 33 种畜禽生产经营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34 兽药生产、经营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35 动物养殖、隔离、屠宰加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法》 36 动物诊疗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防疫法》 37 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3号) 38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39 农药生产 省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证书,涉及危化学品生产的,还需提交危化品生产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资源、能源 40 矿产资源开采、采矿权变更登记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 41 煤炭生产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件 《煤炭法》 42 电力施工(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江苏省电监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43 城镇燃气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三、交通运输 44 出租车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45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交通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46 港口经营(包括港口理货) 港口行政管理机关《港口经营许可证》 47 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 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批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48 道路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9 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 四、通用设备制造 50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 省级以上经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安监部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1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法》 5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 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3 农业机械维修 县级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五、卫生、医疗、食品、医药、化学原料及制品 54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 可采取分段审批 55 食品生产加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可采取分段审批 56 食品流通经营、保健食品经营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件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7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食盐生产、碘盐加工;食盐批发、食盐的托运或自运;工业盐销售(不含零售) 盐业主管部门《制盐许可证》、食盐生产批准文件、《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工业盐销售(不含零售)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 58 餐饮服务经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9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可采取分段审批 六、邮政、电信 60 基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61 快递业务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 邮政部门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6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省级以上电信管理机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七、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 63 出版和出版物(包括音像制品)制作、发行、销售单位设立及变更、印刷品印刷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出版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64 电影发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 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6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经营 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八、文化、体育、娱乐 66 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 文化、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67 文艺表演、演出 文化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8 公共场所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69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全民健身条例》 九、公共安全、环境保护 70 旅店业;刻字印章业;保安服务、培训公司;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弩的制造、销售 公安部门批件 《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71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拆船;化工项目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办[2008]298号) 72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I类放射源和I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其他放射性产品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十、商务服务、国内贸易 73 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74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批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等4部门令第2号) 75 会计代理记帐业务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7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77 免税商店 海关总署批件 《海关法》 7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书、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79 劳务派遣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80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2013年颁布) 81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 省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 82 粮食收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83 棉花收购、加工(皮棉经营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 84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公墓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由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殡葬管理条例》 注:1、对法律没有明确证照关系的许可项目和专营专卖、指定经营项目,未纳入该目录,依据泰政发[2013]89号文件规定,实施“先照后证”。 2、国家公布取消和明确“先照后证”的行政审批项目,将及时从该目录清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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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1687/2015-00034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市工商局
发文日期:
2015-04-22
文 号:
工商登记负面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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