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期,制造业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转型升级的主力军。随着一些制造业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成为制造业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
2017年我国高技术制造业研发经费3182.6亿元,装备制造业研发经费6725.7亿元,企业研发投入占我国研发总投入的近八成。
税收政策对于制造业的价值链攀升和创新发展,持续提升制造业的经济效益水平十分重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然而,当前,我国科创型企业增值税税负普遍高于普通企业。一方面,高科技企业的轻资产特征明显,由于人力资本是最大的创新资源,面临较高的增值税负。研发、设计等带来的附加价值高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导致创新型企业创造的增加值高于普通企业,面临更高增值税负。
针对当前制造业创新型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支持面偏窄的问题,有必要改革税收政策,为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做好保障。
第一,放宽境外研发活动界定,降低限额。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取消企业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之后的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建议一是对允许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界定从企业扩大到委托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二是降低可加计扣除的境外委托研发费用的限额比例,逐步扩大到允许所有委外研发费用据实全额计入加计扣除基础。
第二,扩大研发扣除适用范围,提高比例。2018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此前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以负面清单方式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7个行业。建议一是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领域,取消7个行业研发活动的限制。二是进一步提高加计扣除比例至100%。三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继续延长最长结转年限。四是探索以税额式抵免优惠替代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三,扩大技术定义,取消转让时间限制。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为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符合条件的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从实际操作来看,此技术转让优惠政策范围较窄,占技术转让合同主体的技术秘密合同不在优惠范围。实际合同没有标注专利实施许可时间限制,但在税收政策规定中有时间限制,实际上缩小了可享受技术转让优惠的项目范围。建议一是将技术秘密合同纳入优惠政策范围。二是取消专利满5年才优惠的政策限制。只要是专利等IP转让、许可取得商用化应用,在所得税收上均可享有优惠政策。
第四,降低增值税税率,简化税率档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制造业对应的销项税率多为16%,而进项税率多为10%或6%,两者之间存在可优化空间。建议一是继续降低制造业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缩小制造业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差距,提高制造业企业销项税抵扣额度,减少制造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扩大制造业企业盈利空间。二是加快推进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改革,考虑统一增值税税率。三是通过对部分高利润行业的税负加压缓解制造业减税的财政压力。
第五,消化增值税存量,扩围留抵退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建议一是解决存量问题。自1994年增值税实行以来,目前增值税留抵税款已有上万亿元规模。对于存量部分应按照先投资性留抵税款,后经营性留抵税款;先高科技企业,后一般性实体企业的原则逐年消化。二是通过渐进式改革,逐步将允许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行业范围扩大。三是提高征管手段先进性以及社会纳税诚信度,避免出现虚开发票骗税的现象。
第六,推进税收合作,优化境外所得抵免。首先,推进《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与修订工作。其次,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国家之间的抵免余额和超限额不能互相抵消,而且只对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的三层外国企业才予以办理境外税收抵免。建议一是将全球征税制度改为属地征税制度。二是降低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三是实施统一的五层抵免,使抵免更加充分。
(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