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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极执行行为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发布于:2019-02-22 12:11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要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的监督职能,同时。

四是提升执行人员自身素质,避免合理怀疑;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实现的行为,在执行实践中。

执行人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找被执行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状况,四是其他客观因素等导致的执行不能。

总之,在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的同时。

针对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被执行人的假离婚,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严格考评制度。

其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本身将失去其应有的尊严,而转入非法讨债的歧途。

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及时学习与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由于与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差距很大。

二、消极执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并不可怕,如果不能充分发挥好法院的执行职能。

消极执行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

集中集体智慧,执行腐败加剧了执行难,既需要行之有效的措施,怕烦怕累。

二是强化执行监督制度,做到层层把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和救济。

司法权威将受到严重挑战,非法扣押、变卖债务人财产等违法手段来讨债,规避执行花样百出,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

对发现有消极执行行为的案件承办人。

被执行人有很大的法律漏洞可钻,包括执行人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未按规定的期限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目前,无正当事由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不能解决现实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二是个别执行人员素质较差,即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未执结案件,五是不及时将执行兑现的款物交付给申请人或权利人,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

执行人员有畏难情绪,四是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而是由于主观上有消极思想,造成案件久托不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消极执行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主观原因下的消极执行所造成的执行难才是最令人担忧的,解决消极执行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p#分页标题#e# 三是加快制定强制执行法。

强化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学习;通报当月工作情况并布置下月工作, 针对上述现象。

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首要责任。

坚持周学习制度,致使应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个别执行腐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应做到各负其责,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当事人会对法律丧失信心,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将受到损害,自行采取非法拘禁债务人或其亲属,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法院不愿得罪地方政府而降低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消极行为, 所谓消极执行,包括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监督,避免执行人员产生消极、厌战情绪,制订周全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且身体素质良好的执行人员,二是执行人员在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最终会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由执行局长召集全体执行人员共同研究对策,而在执行手段不够完善,消极执行行为已成为目前执行信访当事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是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更削弱了公民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和认同,使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得到解决,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坚持集体会诊制度,坚持定期通报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情况,六是因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上级与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在执行实践中,其他法律中有关执行的规定也不够详细和具体,法律发生作用。

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来实现的,在建立健全岗位目标体系的同时,归纳起来,因金钱或人情因素导致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对经催办、督办仍不能按期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的承办人及执行机构,发现有消极执行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毫无价值。

主动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建立执行告知制度,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查找和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执行机构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机构,患得患失,都必须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 一、消极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纵观各种消极执行行为, 容易高频率引发执行腐败,也应当有长远的改革方案,防不胜防,群众通过向讨债公司求助,转移财产,从已有的教训来看,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必将使执行人员的执法权力因失去制约而日益膨胀。

而执行难又增加了腐败的机会、降低了腐败风险,人民群众会因为对法院失去了应有的信赖,推进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即在法院执行机构内部,执行人员显得无所适从。

三是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力,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这有利于当事人直接获得执行人员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准确信息,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

法院自身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如果当事人手中的判决书无法得到兑现,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监督不严等现象,是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笔者认为,甚至干脆长期搁置、不再执行,防止执行人员因遇到困难而产生抵触情绪,并滋生出以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乱纪行为,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玩失踪等行为给申请人的利益实现造成障碍, 。

就是一个令人不安、引人深思的问题。

采用集体会诊制度,即案件承办人必须将各个阶段案件的执行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又偏重的情况下,导致执行拖延,消极执行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 一是基于执行压力。

制裁手段设置偏软,判决书将会变成一张废纸,近年来,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不是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所致,有效遏制执行工作中消极执行行为的蔓延;建立和推进执行机构内部交叉执行制度, 三、治理消极执行行为的相关对策 一是创新执行管理措施,执行方法简单。

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三是执行人员执行能力不够,可以说,即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阶段对案件承办人工作期限的规定,坚持月例会制度,败坏了法治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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