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正式版负面清单”),标志着中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
正式版负面清单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试点版负面清单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压减幅度达54%。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试点版负面清单”),并首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
本次发布的正式版负面清单是首份面向全国各类市场主体的正式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意味着各类市场将实现“非禁即入”,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可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后,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内资还是外资、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强调,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禁止准入类”与“许可准入类”
正式版负面清单的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类是一条红线,任何属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在“禁止准入类”中,禁止事项由试点版负面清单中的96项缩减为正式版负面清单中的4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以及“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作为第二份清单附件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试点版负面清单中的92项均已被许可,而是由于此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禁止条件,因此不再在清单的禁止事项中重复列出。
比如在试点版负面清单的禁止准入类中,农林牧渔业的第2条事项“禁止非法开垦土地”,其具体措施描述中有“禁止围湖造地和违规围垦河道”。实际上,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对这类市场准入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均已明确“禁止围湖造田(地),禁止违规围垦河流”。
单条禁止措施描述对比。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故该条从主清单移至附件。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副司长万劲松表示,主清单不再逐条列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具体相关法律措施已经以清单附件形式列出,也就是第一份清单附件《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便于市场主体参考。
“限制准入类”在正式版负面清单中改为“许可准入类”
对有条件准入的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需要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试点版负面清单中这类事项被称为“限制准入类”,在正式版负面清单中改为“许可准入类”。
在“许可准入类”中,正式版负面清单对试点版负面清单从合规、合法及表述准确三方面进行了优化整合,许可准入的事项由试点版负面清单中的231项缩减为正式版负面清单中的146项。
试点版负面清单主要分为限制措施和许可证内容两部分,比如,对植物种子的生产、转让以及新品种转让、审批等等,分了多条进行阐述,其中关于“向境外提供草类种质资源审批”的措施被归类在批发和零售业类别下的“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的进出口(含过境)”事项。
在正式版负面清单中,这些分散的内容统一被归类农林牧渔业第5条“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加工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单条事项的措施描述中。
此外,正式版负面清单中增设了“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主要用于纳入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解决了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如何衔接的问题。
单个许可准入事项的优化整合以及添加的地方性许可措施
“放管服”改革带来的变化
除了整合以外,万劲松表示,不少管理措施因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放管服”改革中取消、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等原因已从清单中删除。
#p#分页标题#e#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12月下旬,国务院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取消、下放了17项核准权限,其中提到,稀土冶炼分离下放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核准。作为有条件准入的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试点版负面清单中要求冶炼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在正式版负面清单中,这两个项目均改为由省级政府核准。
单个许可准入事项中的细节遵循相关改革修订予以删除
万劲松表示,列入正式版负面清单中的市场准入事项,设立依据符合《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不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此外,万劲松还提到,为应对国内经济运行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保留了对特殊情况下启动市场准入限制的权限,明确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作为特别事项条款,实时列入清单。在建立负面清单兜底条款和机制的同时,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落地实施机制,在清单实施过程中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