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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

发布于:2018-12-26 19:17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第三部分是附件,包括两个附件,第一个附件汇总列出了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具体禁止性规定,共15类135条。第二个附件列出了《清单(2018年版)》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7处修订调整的有关内容。

  第二部分是清单主体。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以下为文字实录:

  第一部分是清单说明。清单说明共有九条,对清单的内容、定位、范围、事项来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层级、制定权限等,以及清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多边协议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进一步厘清了清单的边界。

  中国网财经12月25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25日上午10:00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当前,我国对外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社会各界对这两个清单的关系比较关注,在此我再进一步介绍一下。

  各位媒体朋友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重大创新,在国际上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项工作也离不开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朋友们的悉心呵护和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改革,实化细化,扎实做好工作,全面实施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就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工作看,需要健全完善“三个机制”。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市场准入制度的关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关系

  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第3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第4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重大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全面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部署要求,牵头开展试点、制定清单等改革工作。

  二是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清单。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与清单相关的10个事项直接纳入《清单(2018年版)》许可类。

  四是有利于推进其他相关方面的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功能。同时,将进一步推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的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与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政府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关口后移,把更多监管资源投向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各级政府要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通过动态的、全流程的风险监测与管理,切实把该管的事管好,使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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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我们将按照有关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清单调整频次、方式、流程,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缩减清单事项,优化清单结构,推动市场准入不断放宽,增强清单事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

  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一是建立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商务部初步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清单(2018年版)》有关内容信息,便于市场主体实时查询。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丰富清单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负面清单使用便捷性。

  按照《意见》要求,《清单(2018年版)》将我国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相关制度中涉及市场准入的内容直接纳入,这将确保“全国一张单”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有助于各方面政策协调统筹。

  我们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多轮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对《清单(试点版)》进行了全面审查修订和优化调整,形成了这次发布的《清单(2018年版)》。主要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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