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厦门市环保局起草并报审的《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草案送审稿)》在厦门市法制局网站()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系统上刊载,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从刊登之日起至8月20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楼四楼;邮编:361018;传真:2896900)或发电子邮件至:Fzj_lfp@xm.gov.cn。
附件:
1、《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草案送审稿)》
2、《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厦门市法制局
2018年8月14日
附件1:
《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草案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重金属行业污染源头防控,特提出以下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及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坚持节约资源和促进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等量、减量置换原则,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减目标要求;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措施,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指导原则
坚持全面监管与重点管控的原则,严格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的准入条件和管控要求。
(一)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铅、汞、镉、铬、类金属砷、银、镍、铜、锌、锰、铁、钴、锡全口径重金属污染物管控责任清单,落实企业防治污染主体责任;按照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从严控制铅、汞、镉、铬、类金属砷五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指标。
(二)加强重点行业总量管控。建立健全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镀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等六大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总量减排制度。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管控。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全面实施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并腾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支持市支柱产业、鼓励发展行业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强重点区域风险管控。建立系统性分区管控体系,推行负责清单管理,严格空间准入管制。严禁在全市生态控制线内建设任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已建的项目应责令关闭退出。除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认可的重点产业集中区外,其他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扩建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
三、准入要求
根据我市重金属污染总量控制目标、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原则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管理中严格执行以下环境准入要求、限制条件和特别管理措施:
(一)严格空间准入。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1.不得在工业用地一类控制线范围以外区域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原已建的应加强监管,引导逐步搬迁、转产、转型。
2.推进集美电镀集控区整合提升,淘汰低水平落后电镀线,不再批准新增电镀项目入驻。其他区域不再新建、扩建专业电镀项目或以电镀工艺为主的配套电镀项目。
3.除海沧集成电路产业园和同安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部分园区外,其他工业园区不予审批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4.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质量超标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重金属减排任务考核不合格区域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二)严格行业准入。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准入和清洁生产要求。
#p#分页标题#e#1.必须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推进使用全密闭、全自动生产工艺,厂区不得出现含重金属原料、废水、废液、废物泄漏、渗漏、滴漏和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问题。
2.必须采用先进、可靠、安全的处理工艺和治理技术,严格落实需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物分类处理措施、厂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排污监测监控设施,确保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3.根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不再审批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业上游产业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新建项目。
4.不再批准除市重点发展的先进电子、电气、新材料产业中因特殊工艺、功能需要、无法分离、确需配套电镀工艺的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电镀项目;不再批准现有专业电镀、以电镀工艺为主的配套电镀项目和无特殊工艺要求的表面处理项目扩建电镀产能、规模和镀种。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全面调查、评价已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治理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落实重金属排放减量化方案。推进现有电镀生产企业实施优化整合、提升改造和污染减排工程,腾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5.近五年内发生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等涉重金属违法犯罪的企业,不予审批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扩建项目。
(三)严格指标管控。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行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制度。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应有明确的具体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排放指标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条件下,应当集约、高效利用。
1.新增排放铅、汞、镉、铬、砷五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需要调剂指标来源的,应符合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要求。全市可供调剂的总量指标优先支持省市重点项目、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设,其他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调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
2.省市重点项目按规定需调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的,指标按“等量置换”原则调剂。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所需指标来源按“减量置换”原则调剂,调剂方削减量与新增的排放量比值不低于1.1,其中,电镀行业项目不低于1.2。
3.设定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或产值强度(取项目总投资或产值数值高者为分子,重金属排放量为分母;分期建设项目按各期累计的总投资、产值和排放量计):A级(铅、汞、镉、铬、砷排放量之和)不低于1亿元/千克;B级(镍、银、铜、钴排放量之和)不低于1000万元/千克;C级(锌、锰、铁、锡排放量之和)不低于500万元/千克。排放以上多种重金属污染物的,应同时满足各档强度限值。
4.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控制标准、技术导则从严核算。原则上排放限值不高于按照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核定的排水量、最严排放标准核算值的75%,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项目除外。集成电路项目总砷排放总量不得高于按含砷废水排放口浓度0.2mg/L核定的限值,重有色金属冶炼项目总砷排放总量不得高于按0.1mg/L核定的限值。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是防治重金属污染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及审批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好防治重金属污染的主体责任。
排污企业不得擅自以转包、租赁等不正当方式转移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对擅自变更生产性质、扩大电镀生产规模、增加重金属排放量、种类等非法行为将从严依法查处。
(二)严格落实环保责任清单。建立全口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管控责任清单,标明生产性质、生产规模、产污装置数量、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排污监测监控、污染信息公开等管理管控要求。责任清单经企业承诺后,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责任清单明确的事项企业必须履行到位,不得随意变更。责任清单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诚信管理体系。
(三)全面推行环保在线监控。在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关键区位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规范排污口设置,确保排污口醒目。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排放口在线监控、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
#p#分页标题#e#(四)强化执法检查。所有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必须纳入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单,强化双随机抽查比重。结合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专项督查、环保专项执法行动等全面加强电镀企业执法检查。
严厉打击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私设暗管偷排、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重金属污染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监督性监测。开展重金属污染物随机采样监测和交叉采样监测,监测采样时间地点不得事先通知。按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各企业每年前三季度完成不少于1次的全指标监测,第四季度完成不低于企业总数25%比例的抽测。
严格依法查处重金属污染超标排放行为,严格核算重金属排放总量,严格依法处理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行为。
(六)强制实施后评价制度。2019年起,所有投产5年以上的涉重金属排放的重点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此之后每3至5年左右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适时开展后评价。通过后评价,对企业生产性质、规模、工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情况、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环境风险、环境累积影响、环境管理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主动查找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企业开展后评价报告及落实整改情况应向辖区环保部门备案。对较好落实防治污染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改进环保工作的企业,环保可适当调整和减少执法检查和监测频率。
厦门市涉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略)
附件2:
《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1.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控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电镀等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风险突显,需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和有效管控。
2.解决涉重金属行业发展结构性矛盾。机械、电子、电气、材料、冶金、化工、皮革等众多基础性工业都有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问题。一方面,我市一些早期发展的低水平、低效益的电镀表面处理行业(如金属零器件、水暖卫浴、金属货架等)占用了大部分重金属排放量指标;另一方面,一些市重点发展的先进电子信息、光电、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缺少重金属总量指标。为合理解决这些矛盾,有需要、有必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3.建立重金属行业准入管控体系。《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严格高能耗、高排放行业环境准入,加快建立“三线一单”管控。从推动我市当前高质量发展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考虑,需要建立涉重产业发展与空间分区管控相结合的准入措施,推进涉重行业 “三线一单”的建立。
为此,我局研究起草了《厦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准入清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法律法规;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3.《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和行业环境保护标准;
4.市、区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成果;
5.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
三、制定说明
#p#分页标题#e#1.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管控原则。一是重金属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选矿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镀行业等六大重点行业,我市主要是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和电镀行业(本文件指凡含电镀工艺的项目);二是重点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铅、汞、镉、铬、类金属砷五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管控区域以工业园区为对象,非工业园区一律不得准入,工业园区以市区重点发展部署重大产业项目的园区为主。
2.从严控制新增电镀表面处理行业项目。一是电镀表面处理企业占用了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的比重;二是电镀表面处理工艺主要是用于表面防腐防蚀、耐磨、美观等,大多可分离、可委外,可在集控区生产;三是我市已设立了电镀集控区。因此,原则不再新建、扩建、改建电镀表面处理项目,现有表面处理企业要加大整合、减排力度,淘汰低水平落后电镀线。
3.有条件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除钨、黄金重有色金属行业精炼提纯加工项目,以及先进电子信息、电气行业和新材料行业项目因特殊工艺、功能需要、不能单独分离、确需配套电镀工艺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其他含有电镀的建设项目。除类金属砷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增加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提高重金属排放指标准入门槛。根据我市已建、拟建排放重金属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和项目总投资或产值情况,通过统计分析,提出高于平均水平的排放强度准入条件,从而将专业电镀项目、以电镀工艺为主的项目、电镀表面处理项目等低水平、低效益、高排放的项目予以禁入,同时保障有条件的鼓励发展的重点重大项目建设。
四、征求意见情况
在梳理我市各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成果等基础上,起草形成初稿,征求环保局系统内部部门意见,进行修改补充;第一轮对外首先重点征求有重点项目入驻的园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收集拟建重点项目情况,进行合理吸收;第二轮重点征求市发改委、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委、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意见;最后报请法制审查。
提交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包括:工业园区产业规划方面近期拟发展的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重点项目情况及建议;涉及重金属排放工业项目准入园区及布局建议,包括现有企业的发展、控制或转型退出意见建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强度的具体意见;市场公平竞争、产权保护及其他有关控制重金属污染及准入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提交审查建议
1.提请对准入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进行法制审查;
2.按法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通过后,以环保局规范性文件颁发,下一步纳入全市“三线一单”管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