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真正实现“非禁即入”
时间:2018年12月26日 12:49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陆权香
新版清单更“瘦身”
与2016年负面清单试点版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突出特点就是更加“瘦身”、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徐善长表示,此次修订从是否符合清单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准确等方面对清单事项和管理措施逐条评估,并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做到该减的坚决减,该留的科学留,该增的合理增。据统计,2018年版负面清单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压减幅度达54%。
据悉,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以及“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今年6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如何看待这两份负面清单?
“当前,我国对外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述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叶军表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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