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一、上交所从严监管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
2018年12月28日,上交所集中对*ST保千(600074)、*ST工新(600701)和*ST天业(600807)等三家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了顶格处分。就此,结合近期对控股股东不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管情况,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对于三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规情况,市场和投资者前期也比较关注。这次上交所集中对其作出严肃处理,能否具体介绍下有关情况。
答: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历来是上交所一线监管工作的重点。今年以来,有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信用比较紧张,其通过各种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有所增加。对此,上交所保持高度敏感,按照及早防范、快速反应、从严惩治的总体思路,及时开展了相关监管工作。
一是三家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应当对其予以从严惩处。
三家公司中,*ST保千实控人庄敏长期通过对外投资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导致公司计提相关减值损失和坏账准备合计近73亿元;*ST工新控股股东通过下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6亿元;*ST天业控股股东直接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9.87亿元。同时,三家公司均向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提供巨额违规担保,金额分别为6.52亿元、59.06亿元和11.67亿元。经查实,三家公司还存在业绩预告不及时、重大诉讼未披露、盈利补偿未履行等多项重大违规行为。
这些事实表明,三家公司内部控制极其混乱,其2017年度也均被出具内部控制否定意见。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重违背其对公司和投资者的诚信责任,罔顾法律法规的要求,肆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在责任人方面,不仅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应当对违规行为负首要责任,公司董监高也难辞其咎。三家公司的董监高违背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对控股股东长期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无所作为、任其发生,甚至提供支持和掩护,严重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对其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从严惩处。
对于三家公司的违规行为,上交所坚持快速反应、从严监管。第一时间发现重大资金占用迹象后,即督促公司核实情况、挽回损失。同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根据相关案件事实,依法依规对三家公司及相关责任方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ST保千、*ST天业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ST工新时任董事长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认定其他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总的来说,这次对三家公司的集中处理,就是要坚持从严打击上市公司恶性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严惩不法行为者,维护好市场健康运行秩序,维护好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二是强化事中监管,加大信披问询力度、频次,严防控股股东利用资产交易不当套取上市公司现金。
今年以来,上交所在一线监管实践中,关注到在外部资金环境紧张的情况下,控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套取现金的情况比较集中。临近年末,此类情况又有所抬头。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截止至2018年12月中旬,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疑点的此类交易共计39单。其中,今年11月至12月中旬,监管中新发现的可疑不当资产交易17单,交易单数和涉及金额明显上升。
具体来看,这些交易有几个方面的特征:交易主体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其控股股东资金紧张;交易对手一般为控股股东或相关方,有较强的利益输送动机;标的资产基本质量不佳、溢价偏高,合理性存疑;支付方式以现金为主,且金额较大;程序上部分交易还存在规避股东大会、快速交易的嫌疑。此类交易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其从“面”上看并无违规之处,以股东出售资产的形式推进,资金流出后监管处置难度比较大。
就此,我们有针对性地强化了事中监管,加大了问询频次和力度。对39单存在重大疑点的交易,对其公开问询或督促补充披露,并对疑点较大的9单交易进行了二次问询。对违规线索明确的,还快速提请证监会核查。这些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快速反应,突出监管实效。经监管督促,在市场和投资者压力下,目前已有13家公司直接终止了交易,5家主动调整了交易方案。对于继续推进的交易,也强化了风险揭示,增加了市场约束,督促公司及股东方增加股东承诺、调低收购价格、规范股东大会程序,揭示交易疑点。总的来看,这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维护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于此类交易,我们还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监管,严防控股股东不当套现。
三是持续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建立长效市场约束机制,从根本上防范控股股东违法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p#分页标题#e#从实践情况看,在前述三单资金占用违规案例以及今年沪市发现的重大疑点交易中,上市公司董监高缺位比较明显,很少主动提出疑问或者要求核实,更少表示不同意见。对于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交易,中小股东行权意识不强,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相关交易依然能顺利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多数忽视交易实质,主要是从满足客户、促成交易的角度发表意见,对于交易是否存在重大疑点、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发表的意见不尽客观。这些情况表明,目前市场约束机制还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需要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培育长效约束机制,来实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有效规范。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其中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发展基础。下一步,上交所将梳理有关情况,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结合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关行为规范;二是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进一步细化履职要求,明示相关责任,强化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三是对中介机构,加大问责力度,督促其切实发挥“看门人”的职责;四是服务好中小投资者,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努力培育提高其行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二、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并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确保《停复牌指引》顺利施行,现就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复牌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的,在预案披露前继续按分阶段原则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不适用新规。
二、本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及修订部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集成电路》《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二号——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三号——医疗器械》《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号——食品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六号——影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号——家具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八号——有色金属》,并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集成电路
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二号——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三号——医疗器械
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号——食品制造
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
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六号——影视
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号——家具制造
8.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八号——有色金属
9.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2018年修订)
10.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2018年修订)
1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2018年修订)
1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p#分页标题#e#为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7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部分:媒体问答
(本周无)
第三部分:市场运行情况例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