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8年度评选出的14件精品案例。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兴虎说,这批精品案例更加注重“精品度”,其典型性、指导性、代表性更强。
据了解,昆明中院自2003年开展此项活动至今,已累计评选出219件精品案例。这对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8年度的这14件精品案例,其中刑事5件,民商事7件,行政1件,执行1件。包括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该案是云南省首例反垄断案件,也是我国石油系统拒绝交易第一案;备受市民关注的储户存款在银行被盗取状告银行索赔等案件入选。
案例1中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
民企告中石化不买油败诉
案情
原告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是云南的民营企业。原告认为,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石油销售企业,在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下,仍拒绝将原告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垄断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
被告答辩称:首先,法律对生物柴油从成品油经营企业如何到车用燃料用户和消费者并没有规定,生物柴油进入终端消费市场的过程尚无明确的配套政策。其次,原告基于垄断提出本案诉请,但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错误,本案相关市场应为脂肪酸甲酯市场,而被告从事的是石油成品油销售,在脂肪酸甲酯市场上并不具有支配地位,当然更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原告交易。即便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被告公证购买并送检后证明原告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告拒绝与其交易具有正当理由。
审判
本案在原审宣判后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后将本案发回重审。昆明中院经重审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虽然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被告作为石油销售企业,依法负有该项法定义务。但是,该项法定义务应当如何履行,可再生能源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还有待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相关的针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的配套政策方能得以施行。但是,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至今并没有制定出台相关的针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的配套政策。 最终,昆明中院以双方未能建立交易关系,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双方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问题上不存在竞争关系等,依法驳回盈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系云南省首例反垄断案件,亦是我国石油系统拒绝交易第一案,同时还是国内少有的涉买方垄断案件,诉争问题在全国尚无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巨大挑战。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反垄断法》立法目的,运用经济学思维,以卖方(供给者)视角对买方垄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分析和阐述。
案件裁判体现了承办法官全面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较高的经济政策水平。该案审结后,立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该案对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垄断纠纷案件的审判起到示范作用、判例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案例2银行卡莫名被盗刷77万元 向银行索赔胜诉
案情
2015年8、9月间,程某发现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发生了多笔交易,不仅自己之前存在里面的6万余元余额没有了,连到期的70多万理财产品及利息也不见了。
程某自己查询发现,他的银行卡的多次交易都发生在凌晨,而且在多个省份,和银行协商无果后,程某将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告上了法庭。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主张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损害程某账户资金安全的行为导致其损失的,应该由程某举证证明,但是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账款上的款项是被盗用的,也无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或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而且程某所持银行借记卡在此期间仍有多笔存入业务,且转入金额较大,如果账户存在盗取,不可能有存入业务,存入也与常理违背。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p#分页标题#e#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昆明中院。二审期间,程某向法院提供了多次银行卡被盗刷的报警记录、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变更及其他相关证据。昆明中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持卡人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包括银行卡在内的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防范持卡人资金交易安全漏洞。程某与该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程某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程某存款损失77万余元。
点评
本案系因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起诉银行要求就盗刷损失金额赔偿所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基于银行卡交易纠纷类案件频发的现状,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本案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认定银行和持卡人的举证责任,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银行是否就持卡人被盗刷的账户承担赔偿责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二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3警察出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不予认定工伤家属状告人社局
案情
贺某生前是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监狱中心医院)的职工,岗位为警察。事发前,贺某被抽调参加2014年10月27日开始的全省监狱强戒所人民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
2014年10月26日15时至17时,监狱中心医院召开了大练兵活动决赛的赛前动员会议,会议要求参赛人员:“27日早上11:30收队,在此之前队员做好准备,注意警容风纪,男同志剪一下头发,女同志把头发绾起来,衣服洗干净等。”当天18时,贺某约同事伏某外出吃饭、理发,外出期间二人在网吧上网,晚上22时30分左右,二人返回单位。伏某乘坐刘某的车回宿舍,贺某骑电动自行车返回。贺某行至云南省第二监狱内便道教管楼附近路段发生事故,被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医治无效于2014年11月11日死亡。诊断结论为:特重型颅脑外伤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2月2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明人社局)受理了监狱中心医院就贺某死亡一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贺某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016年3月29日,昆明人社局重新审核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贺某父母不服该认定结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昆明市人民政府经过复议审查,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贺某父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审判
呈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昆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虽然执法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据昆明人社局认定的事实及理由,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昆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为。
一审宣判后,昆明人社局及昆明市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贺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贺某事发之日是被抽调参加全省监狱强戒所人民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因该项大练兵活动在比赛前是全封闭集中训练,故大练兵活动期间都应当视为被抽调人员的工作时间。
鉴于“男同志剪一下头发”是赛前动员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且该要求是为第二天的大练兵比赛做准备,所以贺某在2014年10月26日当晚外出剪头发就不再是个人行为而是因工外出行为,其外出剪头发的行为应视为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贺某剪头发的行为正是为完成单位安排的“大练兵比赛工作”所做的准备工作。综上,贺某外出剪头发后返回单位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p#分页标题#e#本案系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本案对“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对“因工外出”的理解作出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和宗旨的扩展,明确指出职工的工作任务不能仅局限于其工作岗位的本职工作,还应包含单位安排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也包含相应的准备工作。本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