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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实施意见 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大

发布于:2019-01-07 22:51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鲁中网-鲁中晨报1月5日讯(记者 曲心健 刘文思)昨天,《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布。《实施意见》确定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不大于1000米。

  《实施意见》指出,吸收市教育局进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区县教育(教体)局进入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区县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教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边界,以及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和淄博市城镇化进程,编制2018-2035年的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施意见》指出,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结合淄博市实施“五四学制”的实际情况,小学不宜超过30个班,初中不宜超过48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针对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实施意见》明确,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区县政府负责统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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