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的“互联网销售彩票与非法经营”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认为,对于判定互联网技术公司在互联网销售彩票过程中的刑事责任,应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按照“先民商法判断、后刑法判断”司法逻辑,不得轻易认定提供技术服务的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
但在实践中,有的案例将互联网销售彩票与非法经营罪联系起来。日前,“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9批指导性案例。该案的裁判要点是,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尚未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蒋大兴认为,从民商法律关系上看,仅提供技术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不是彩票发行销售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其接受有权发行销售彩票单位的委托,并未改变原有的彩票销售法律关系,自然不存在“非法经营”彩票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认为,将只是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彩票发行销售机构销售彩票提供技术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定性为非法发行和销售彩票是于法无据的,其责任充其量是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互联网公司是不是非法经营罪主体,要看它是提供技术服务还是销售彩票。”中央司改办原副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太云认为,依据谁出彩票和票款流向,即可判断互联网公司是提供平台及技术服务还是在销售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