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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诚信“21条”剑指电商乱象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

发布于:2019-01-11 22:31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山东:诚信“21条”剑指电商乱象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

□记者 杜文景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日前,省发改委等多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服务违约、刷单炒信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乱象”,提出21条具体措施。

按照《实施意见》,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中,除了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加强网络支付管理,还将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探索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寄递物流企业限制进驻电子商务平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

信用信息系统方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信用记录的同时,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统一通过省政府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共享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物流寄递、用户评价等相关信用信息还将在其他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应用。”省发改委信用处工作人员介绍。

信用监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时跟踪、智能识别、风险预警为主要实施要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联合奖惩方面,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和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流量分配、信息搜索排名、营销促销活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黑名单”失信主体实施会员等级限制、取消可信认证服务、屏蔽或关闭网店等惩戒措施。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红名单”加大对相关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对“红名单”企业以信用为基础的信贷金融产品开发。与之相反,“黑名单”失信主体信息将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互联共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将对“黑名单”失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检查抽查频次和种类,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

“按照《实施意见》,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有了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多部门将形成合力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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