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宣传推介环节存在误导性信息。大连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华讯投资分支机构的个别营销文案内容涉及投顾产品收益等敏感内容,且未向公司总部报备。
华讯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华讯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号
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1.在宣传推介环节存在误导性信息。
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分支机构的个别营销文案内容涉及投顾产品收益等敏感内容,且未向公司总部报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规范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