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苏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办法》明确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能源、林业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离任审计内容主要涉及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等七个方面。
《办法》结合江苏自然资源资产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内容,在中办、国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对审计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地域性。
✦ 明确了自然资源资产利用、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应主要包括最严格耕地保护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生态保护红线、节能减排、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围填海总量、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等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 明确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应主要包括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柴油车船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河湖行动计划等专项计划落实和完成情况;
✦ 明确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应主要包括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农村环境治理、资源循环利用、污水污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项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办法》强调
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小组制度,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审计、国资、统计和林业等多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形成工作合力;
要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据了解,江苏坚持把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2014年以来,已对285名领导干部实施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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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规程!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在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上,省委书记娄勤俭提出要加大考核问责力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苏办发〔2016〕10号),对不履责、履责不到位甚至纵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绝不手软;进一步强化环保约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形成完善的责任体系,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夯实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明确问责对象、应负责任及处理建议,并与属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并配合开展后续问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对审核案卷材料,确定问责处理意见,作出问责决定,组织实施问责。
《规程》指出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按照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程度为标准,实行分类分级办理。具体包括移交案件办理、交办通报问题办理和日常执法发现问题办理三类。
《规程》规范了工作程序,在环保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移送问责事项、组织实施问责、跟踪结果落实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且可操作性的步骤。
此外,《规程》还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沟通机制、严格落实责任、严肃通报曝光等四项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