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行业的规范正从过去行政层面的监管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约束。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召开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会上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P2P非法性特征,为P2P业务设禁区,明确P2P业务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P2P是互联网创新还是非法集资?“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答记者问时如是表示。
据缐杰介绍,“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早在我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就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现行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线下营销。”为此,缐杰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从最高检的答记者问中能看出,监管此次为P2P业务划分了“六大禁区”。事实上,这“六大禁区”在P2P网贷整治办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108条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在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艾亚文看来,此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网贷案件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打击网贷行业不合法合规的行为,利用法律来约束网贷行业,也有利于加速网贷行业合规备案检查。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陈嘉宁也分析认为,这次由最高法和最高检提出来,体现了监管层对于P2P监管的重视程度,从过去的行政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规范。
2018年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快速增长。而互联网金融也成为犯罪聚集的高发地。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此类犯罪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向投资理财、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虚拟货币转变,迷惑性更强,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2017年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达到案件总数的20%以上。
缐杰介绍,针对近年来涉及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三方面措施,这三方面处理措施具体包括,一是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二是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办理各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互金整治进入深水区
防范金融风险一直是我国的头等大事。北京商报记者发现,2018年,出现问题的P2P平台都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2018年6月14日,在“2018陆家嘴论坛”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谈及非法集资问题时提醒,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了,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央行行长易纲也公开提醒道:“如果你看到一个投资机会,告诉你又保本,又有一个两位数的收益,你一定要小心,一定要问一问,它投资的是什么项目才能够有这样的结果。”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整治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在此过程中,不少企业都朝着合规方向努力,但仍有一些违法行为不断积累,监管与整治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难点。艾亚文进一步指出,2019年监管的重点将是以网贷机构退出为主,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但网贷行业目前仍然有千余家平台,其中可能有不少将面临着清退的风险,对于未通过合规检查的,如何有序引导大量的平台退出,对于监管层来说面临着不小的压力。目前各地金融办也正在排摸辖区P2P风险,尝试引入数据驱动风险预警体系,实现主动、精准以及动态化的科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