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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养老服务等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发布于:2019-02-02 22:03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两高一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意见发布 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 相关负责人表示——

  网贷、养老服务等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2019年1月3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通报近年来打击相关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针对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意见》明确,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在发布会现场,针对外界关注如何区分P2P是创新还是犯罪,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也予以回应。

  此外,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表示,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P2P平台是创新还是犯罪?

  关键看“非法性”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缐杰说,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

  按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

  他说,“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此次意见明确,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姜永义说,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网络借贷、养老服务等

  成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领域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表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

  “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造成群众巨大损失无法挽回。”

  在涉及领域方面,王志广说,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高效便捷的现代通信技术和金融工具,发展人员和聚拢资金,发展速度更快、社会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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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广还提到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他透露,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样翻新、手段升级,有的在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企业,实为骗人“陷阱”;有的歪曲“金融创新”等新理论,冒充“网络借贷”等新业态,混淆视听;有的伙同不法公司编造项目标的、用虚假软件虚构资金往来,诱骗群众上当;有的在社区、商超搞贴身营销,瞄准老年群众大打“亲情牌”。

  防止将经济纠纷

  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意见》明确,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姜永义说。

  他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提到,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严峻形势,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抵制诱惑,远离集资,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查处非法集资时

  滥用职权追刑责

  针对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意见》也予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有五种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五种情形是,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提醒

  警惕“高回报、利滚利”等诱惑

  北青报记者在发布会现场注意到,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还为提高防骗意识“支招儿”。缐杰说,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社会公众要对相关公司企业的资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等进行深入了解,判断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对所谓“高回报、保本金、低门槛”“钱生钱、利滚利”等诱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理性选择投资理财渠道,保住手中的血汗钱、养老钱。

  “比如,对打着环境保护、养老产业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对不定期组织的考察投资项目、旅游、聚餐、送礼品、返点等非法集资套路就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对以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集资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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