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钢
李经纬
宋晓江
门诊问题
互联网“百科”词条违规在何处?
门诊专家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胡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李经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宋晓江
专家观点
当互联网经营者收取客户费用进行词条的有偿制作时,词条所起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商业广告的作用。这种利用互联网媒介进行广告发布的行为,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围。
互联网将一些没有资质的产品屡屡通过“百科”这样的方式推介给消费者,其宣传行为及“百科”的推介行为涉嫌虚假广告宣传。
相关部门应当从预防的角度加强监管。一是网监办应加强对互联网推广公司的监管,相关从业公司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资质审核及备案制度,严把入门关;二是加大对违规收费宣传、虚假广告宣传的经济处罚和经济制裁力度;三是加大刑法的处置力度;四是各类“百科”应借鉴维基百科的经验,重新审视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做到人人都是建设者和监督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百科全书”。
2017年央视3·15晚会上,“互动百科”被曝光存在给钱就能上词条的问题——“互动百科”不少词条涉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在该网站“词条”栏目,有一个词条名叫“极藻5S”,称含有“真核盐藻、极地蛹虫草”等五大稀缺成分,被誉为神丹妙药,不仅能“美容壮阳”,甚至还能“明显抑制肿瘤生长”。产品见证中,一位肝癌患者服用“极藻5S”仅仅7天癌细胞就不见了。可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却查不到该产品的信息。而其他类似词条,如“B365酵素”“补肝素”“神经酸”“仙人鞭”等,各种疗效描述夸张;还有大量医疗机构以及行业名人的词条,均涉嫌虚假宣传。
被曝光收钱造假词条后,“互动百科”下架了“企业百科”等产品,这类产品也是“互动百科”的营收项目之一,企业可通过“企业百科”中的“企业词条”服务,以缴费换来“第三方认证”的权威企业信息。“互动百科”“违规词条”只是众多互联网平台“百科”经营模式的一种,那么,互联网“百科”付费即可自行创建词条、词条涉及虚假宣传等问题违反了何种法律规定?如何对其进行监管?记者采访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经纬、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宋晓江。
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通过互联网方便、快捷、高效地获取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行为。但互联网上不实信息的存在和传播,使上网者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甚至受虚假宣传的影响,作出错误的价值判断、行为判断,从而使自身招致不必要的损失。违规词条实际上就是起到了这样的不良作用。”李经纬指出,当互联网经营者收取客户费用进行词条的有偿制作时,词条所起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商业广告的作用。这种利用互联网媒介进行广告发布的行为,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围。
胡钢认为,互联网“百科”经营者通过收费方式,利用所谓“企业百科”模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相关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据广告法的规定,此种行为属于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规定。互联网“百科”经营者在相关广告活动中,扮演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的角色,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告法第19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互联网“百科”经营者借助公众对于百科知识的信任,单方面标榜“客观、专业、权威”,实际却是在变相发布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而“百科”经营者单方约定其不对广告内容承担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同时,从形式上看,又构成格式合同,即所谓“霸王条款”,亦属无效。
对此,宋晓江表示,商家利用“百科”词条进行违规推广,折射了互联网营销欺诈乱象。有的互联网经营平台将一些没有资质的产品屡屡通过“百科”这样的方式推介给消费者,其宣传行为及推介行为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根据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二是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是指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履行此义务,像互联网平台本身没有严格审核用户的资质及商品的真实性,即通过“百科”的形式替用户发布虚假信息,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虚假广告行为。
承担何种责任
#p#分页标题#e#“虚假广告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发布虚假广告的单位应当依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宋晓江表示,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调查,凡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害结果严重的,甚至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经纬认为,根据广告法第56条的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带有广告性质的词条因虚假宣传给受众造成损害的,词条的制作平台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词条是免费创建,其内容中有虚假、欺诈成分,造成上网者损害的,词条的经营者也不能当然免责。因为,作为一个发布公众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在词条整理时,应对信息的来源进行审查,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尽量保证发布的词条信息内容真实、合法,否则也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部门如何监管
“目前,对公共性网站,应该根据其性质不同进行区别。”胡钢表示,百科类网站与搜索引擎网站存在类似性,两者具有相当的公众性、服务性,而非简单的商业性。网络用户对其公正性、客观性及权威性有较高的期待。故此类公共性网站必须将公共性与商业性严格区分,避免造成公众知识等方面的误导。
宋晓江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从预防的角度加强监管。一是网监办应加强对互联网推广公司的监管,相关从业公司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资质审核及备案制度,严把入门关;二是加大对违规收费宣传、虚假广告宣传的经济处罚和经济制裁力度;三是加大刑法处置力度,必要时可按刑法第222条规定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刑罚规制;四是“互动百科”类网站应借鉴维基百科的经验,重新审视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做到人人都是建设者和监督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