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替父卖酒,罚金让人醉了
背景:一段时期来,国内多个网络平台上都出现了“替父代言卖酒”的广告推文。这些推文的主角大多是“陈静”,称父亲在仁怀市茅台镇酿酒40多年,自己大学毕业辞去高薪工作,决定帮父亲代言美酒。12月22日,贵州仁怀市委宣传部通报称,经调查,网上“陈静替父代言卖酒”广告系虚假宣传。主角“陈静”及“父亲”毫无关系,也不从事酒行业。案发后,醉臣酒业主动删除虚假广告推文,监管部门给予其广告发布费5倍的处罚,即45000元。
北京青年报发表史奉楚的观点:
近年来,网络上不断出现替父亲卖酒、帮爷爷卖蜂蜜、代奶奶卖茶、为叔叔卖海参之类的煽情文章,让消费者产生代入感和“同情心”,不惜花高价买下所谓的优质产品,却发现上当受骗。对此,监管部门和网络平台理当尽到监管、审核责任,将此类欺诈广告拒之门外。从媒体曝光和相关部门的调查来看,不仅“替父卖酒”中的主人公是虚构的,与所谓的酒类生产毫无关系,就连“货真价实的自制产品”也是贴牌生产。这完全是彻头彻尾的包装和骗局。市场经济更讲究诚实守信,任何营销都不能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根据《广告法》等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违反,除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商家还可能因欺诈经营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如果系食品药品的话,则将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如果查实广告经营者明知系虚假广告而依然发布的,还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互联网平台则应尽到审核和事前审查责任,采取技术措施屏蔽、删除、下架这些充满套路的营销,让消费者不再总是被愚弄和欺骗。
小蒋随想:没有惩处难有敬畏。如果惩处力度不足,也是同样道理。就本例而言,监管部门对于做虚假广告的酒业公司仅仅罚款45000元,难免引发网友质疑。“按其广告发布费5倍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以欺诈或不法所得为基础予以罚款?退一步说,就算按照广告发布费来算,在“国内多个网络平台做广告推文”,难道涉事酒业公司总共才花了9000元?网络推手和广告平台真是给这么点钱就能打发的吗?必须指出,如果违规违法成本反而低于遵规守法成本,甚至违法惩处给人留下“自罚三杯”或者“走过场”的印象,不仅无法对无良企业和商家起到应有的惩戒效果,也难以对社会起到正面示范,难保不会有其他商家继续动歪脑筋,可能令消费者面临更多陷阱。所以,有人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众所周知,经济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规范引导的一种手段。社会并非要求动辄搞“天价罚单”,“罪罚相称”才符合广泛认同,也是基本的法治伦理。基于此,某些行政处罚应该反思。
小蒋的话: 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