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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比试点版缩减54%

发布于:2018-12-27 18:47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新京报讯(记者 顾志娟)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清单(2018年版)》),包含151个事项,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共计581条具体管理措施。这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下称《清单(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后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清单(试点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清单(2018年版)》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副司长万劲松在12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清单(2018年版)》是在《清单(试点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基本延续了《清单(试点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保证了清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清单试点情况和各方面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对《清单(试点版)》进行了调整修订。


一是增加了清单说明。《清单(试点版)》没有清单说明,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市场主体提出希望有一个把握清单总体遵循的指导说明,将一些具体原则和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清单(2018年版)》增加清单说明部分,作为了解把握清单总的遵循,以便市场主体和各级政府正确理解和使用清单,增强清单的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相关事项的协调性。


二是优化了清单结构,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首先,主清单不再逐条列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具体相关法律措施以清单附件形式列出,便于市场主体参考。例如,《清单(试点版)》中“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等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是所有人和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规定,不仅市场主体不能违反,任何人都不能违反。万劲松表示,市场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往往容易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因此,将这些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作为附件列出,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清单(2018年版)》将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修订调整的7条措施作为附件列出,其他措施不再逐条列出。调整的7条措施包括国务院出台文件有明确要求调整的、国家标准已经修订的和试点过程中发现确需调整的情况。另外,《清单(2018年版)》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这些地方许可措施主要把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纳入进来,解决了地方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如何衔接的问题,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再有空白领域。


第三个方面的调整是进一步规范和缩减清单事项。此次修订从是否符合清单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准确等方面对清单事项和管理措施进行逐条评估,并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做到该减的坚决减,该留的科学留,该增的合理增”,万劲松称。《清单(2018年版)》事项数量比《清单(试点版)》压减了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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