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从行业分类看,9个行业超过了10个事项。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记者:与《清单(试点版)》相比,《清单(2018年版)》最终规范和缩减了多少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清单(2018年版)》是在《清单(试点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基本延续了《清单(试点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保证了清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此次修订从是否符合清单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准确等方面对清单事项和管理措施进行逐条评估,并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做到该减的坚决减,该留的科学留,该增的合理增。
经上述几个方面调整,《清单(2018年版)》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压减幅度达54%。
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纳入清单
记者:既然我们是要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什么还要在清单内设有“地方性许可措施”,给地方留一个“自由裁量权”的口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为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操作性、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为此,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将少量全国性管理措施未涵盖、符合清单定位且设立依据合法有效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共33条),列入《清单(2018年版)》的“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例如,各地对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市场主体都有资格认定的规定;上海设立了酒类专卖业务许可;云南设立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许可等。
记者:那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又是什么关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当前,我国对外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记者:我们强调“一张清单全覆盖”,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还有效吗?清单与现行的这些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是什么关系?会不会造成新的“政出多门”“文件打架”,乃至部门间审批的新一轮推诿扯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清单(2018年版)》将我国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相关制度中市场准入类的管理措施直接衔接纳入,确保“全国一张单”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有助于各方面政策协调统筹,也使清单更加方便易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这属于禁止准入的范畴。《清单(2018年版)》在将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直接纳入的同时,还作出了7处修订调整。
二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与清单相关的10个事项直接纳入《清单(2018年版)》许可类。
三是《互联网行业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该目录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要求制定的,纳入《清单(2018年版)》统一公布。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成就显著,但新业态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体制机制障碍。我们相信,对互联网领域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管理,有利于构建开放包容环境,将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