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改在内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目的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要求。具体涉及民用机场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授权、检疫机构改革等3处内容调整。
增加民用机场新的分类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修改了《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民用机场开放使用许可制度,规定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继续实施事前许可;其他民用机场改为事后备案。
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授权。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日渐普及,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考虑到《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无人驾驶航空器尚未投入广泛应用,相关管理制度缺少针对性。为了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本次修订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
删除一处“检疫”的表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为此,结合机构改革,修改《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表述,删除有关“检疫”的表述。
《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施行,是我国航空和民航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施行23年以来,《民用航空法》不断与时俱进,本次是第五次修改,此前已于2009、2015、2016、2017年进行了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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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