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大连银行某支行副行长葛震利用职务,利用职务帮助天津七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董事长王国扬骗取贷款,造成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损失近亿元。
裁定书显示,葛震于2011年5月加入大连银行;2013年1月任北辰支行副行长;2014年1月任南开支行副行长;2014年7月任天津分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也就是在2013年和2014年葛震分别担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副行长和南开支行副行长的两年,先后两次帮助王国扬以七建公司的名义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共计2亿元。
具体到两次贷款中,葛震作为支行副行长,系两笔笔贷款的实际营销人、主办客户经理和第一责任人,但其在收到王国扬提供的材料后,并未按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未核实王国扬提供贷款资料所涉建设施工项目及原材料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即签字同意将该笔贷款业务上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对贷款业务存在的重大风险问题作出提示并要求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葛震仍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即承诺调查报告所述的事实及所涉资料的真实性,并在各个环节积极促进贷款的审批、发放。
后经侦查发现,七建公司两次向大连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明贷款用途和付款需求的框架协议、施工合同以及采购合同等均系虚构,并无实际施工项目或原材料采购交易。
在王国扬的证词中显示,葛震知道贷款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有一部分合同是虚构的,而葛震也“从中得到了好处”。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葛震或其他大连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到合同中提到的相关公司核实过相关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协议以及采购合同的真伪。
经查,王国扬在2014年的1亿元贷款被用于偿还2013年贷款,在两起贷款七建,王国扬共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966.39万元,造成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实际损失共计9033.61万元。
最终,葛震因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王国扬因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无独有偶,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原行长王帆也曾在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吴某委托,帮助吴某在大连银行重庆分行贷款人民币1.2亿元,并分五次接受吴某所送感谢费共计1万元人民币和13万元美金。最终王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大连银行因违规操作贷款业务等原因被银保监会出具多张罚单,罚款金额高达320万元。
大连银行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管”)旗下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4.2亿股,持股比例为50.29%,为第一大股东。
大连银行曾表示,2018年计划实现资产总额达4600亿元,净利润24亿元。但截至2018年9月末,大连银行实现资产总额仅为3997.87亿元,净利润为13.52亿元。从2018年前三季度的业绩表现来看,无论是资产总额还是净利润,都与当初大连银行的目标相去甚远。
此外,大连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已连续四年下降。从2015年至2018年9月末,大连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5%、10.12%、9.19%、9.09%;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5%、10.12%、9.19%、9.09%。
大连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连年下降,资本吃紧,而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7年,大连银行就曾正式提出A股IPO的计划,但受行长被抓、大连实德等股东债务危机等影响,在初审阶段即申请终止审查,大连银行的上市之路也最终偃旗息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