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
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下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
据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介绍,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四十八条,主要是对示范案件的选定、示范案件的审理、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示范判决的效力、示范案件的审判管理等作出规定。
林晓镍表示,构建示范判决机制,可以实现三个方面的目标:一是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通过从群体性案件中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或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案件众多而出现适法不统一的现象;另一方面,示范判决生效后,其他平行案件可以通过对示范判决的援引及诉讼程序的简化,快速推进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进程,提升审判效率;二是促进矛盾化解,节约司法资源。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树立合理的诉讼预期,并以此促使当事人通过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解决纠纷;三是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记者向上海金融法院了解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作为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举措,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首先,实现了“两个结合”,即示范案件与支持诉讼机制相结合,示范判决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其次,创新了“三项机制”,即创新引入、探索推行专业支持机制、管辖权异议规范机制、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第三,明确了“四方面规则”,首次就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标准、示范案件的选定程序和审理规则、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与取消原则、平行案件的衔接处理与简化程序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为全国法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发布会现场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
(国际金融报记者 吴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