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4日讯 1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证券从业人员王晖在国元证券马鞍山雨山西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违规行为。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王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王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处罚依据为《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相关法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王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晖:
经查,你在国元证券马鞍山雨山西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