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2千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